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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细则(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2024-12-1422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内容

主要内容概述 明确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和监管要求。 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 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监督和检验检测。 强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安全防护责任。 设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单位应无偿向员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各级管理人员、班组长应监督职工在上岗前必须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

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旨在规范国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适用范围涵盖全境。特种与一般防护用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明确区分,实施全国和地方的综合监管。

该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等环节提出了严格要求。 明确指出,将对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以及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等行为予以处罚。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按照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废止了吗?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2016年2月4日被(安监总办〔2016〕1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宣布失效。

法律分析:2005年国家安全防护局对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强制性的安全管理标志,在2015年精简行政许可的背景下,特种防护劳动安全用品安全标志的国家强制属性已经被取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年10月13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49号)发布,实施细则明确是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而制定。现在《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废止了,安全标志也就是废止了。

已经废除。2015年5月29日发布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对2部规章予以废止。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的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查、检验、颁发、使用和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见附件1。安全标志含义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效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证书和标识两部分组成。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查、检验、发放、使用和管理,具体目录见附件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证明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凭证,允许生产经营单位分发和使用。

现场评审人员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抽样有关要求抽封样品,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抽样单,申请单位应于封样之日起5日内将抽封的样品寄往受委托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安全标志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并盖章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二是包含图形和编号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产品需在其显著位置永久性加施标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安全标志的统一管理,省级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则在各自区域内监督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