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2、“市、区政府可以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供保险费补贴。”(四)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的“行政处分”改为“处分”。对《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珠海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应用及其监督管理。
5、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台风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内的防台风活动。本条例所称防台风活动,是指对台风引发的灾害的预防、抢险、救援、灾后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6、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车辆、驾驶员等管理制度。第九条 申请出租车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4个内设机构: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财务、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负责党建、人事、机关作风、纪检监察、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及工青妇、计划生育等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兼任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局长3名(其中1名兼任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内设机构领导职数7名(正科级4名、副科级3名)。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
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涉及多方面的法制工作,其首要任务是执行国家和省的法制政策,指导全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对新出现的行政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以推动依法行政的进程。其次,该局负责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并在批准后实施,包括起草、审核和修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化工与材料学院的专业包括化学工程与工艺、材料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生物工程、应用化学和安全工程,各专业具有鲜明的特色和广泛的应用前景。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化工与材料学院源于北京理工大学的化工与环境学院、材料学院、生命学院、理学院和机电学院的深厚底蕴。学院的设立旨在培养在材料、化工、环境、安全、生物、石油、能源和医药等领域具备高度竞争力的应用技术型和研究型人才,目标明确,旨在塑造多面发展的专业人才。
北京理工珠海学院拥有8个专业学院和3个公共教学部,分别是化工与材料学院、信息科学技术学院、计算机科学技术学院、机械与车辆工程学院、管理与经济学院、文法学院、外国语学院和设计与艺术学院,目前在校生超过12000人。
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涉及多方面的法制工作,其首要任务是执行国家和省的法制政策,指导全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对新出现的行政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以推动依法行政的进程。其次,该局负责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并在批准后实施,包括起草、审核和修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安全生产综合情况及事故情况的统计、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八)依法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4个内设机构: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财务、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负责党建、人事、机关作风、纪检监察、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及工青妇、计划生育等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兼任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局长3名(其中1名兼任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内设机构领导职数7名(正科级4名、副科级3名)。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
计量工作也是其职责范围,包括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以及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对于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环节,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珠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下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办事机构。第六条 各级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本条例的实施行使监察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