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分析:三证一标志为: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安全标志。其对特殊安全防护用品的规定如下:特种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示两部分组成。安全标志证书由归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
2、劳动保护用品中的“三证一标志”指的是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这些证书和标志是对特殊安全防护用品的规范要求。 生产许可证:表明该产品由具备生产资质的企业生产。 产品合格证:证明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安全鉴定证:证明产品已经通过专业的安全性能鉴定。
3、法律分析:三证一标志为: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安全标志。 其对特殊安全防护用品的规定如下: 特种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示两部分组成。安全标志证书由归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
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三证一标志是指以下几个方面: 生产许可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获得生产许可证后才能生产这些用品。 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出厂前需要通过国家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方可附带产品合格证出厂。
5、安全鉴定证:证明劳保用品在设计、材料、工艺和安全性方面经过专业鉴定并合格的证明文件。 安全标志:通常为安全标志标识,表明劳保用品符合安全要求,可以在生产过程中保障人员安全。劳保用品是旨在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的必要防护装备。
6、【答案】:C 用人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和“一标志”,三证一标志是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
1、第六条 凡具备《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基本条件》并申请成立护品质检机构的单位,经直接行政主管单位并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均可向部发证办提出申请。
2、第四条 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负责产品生产许可证申报及进口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日常质量监督检验,对不具备检验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可由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应对检验结果负责。
3、第五条 凡在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及其领导的劳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中,从事劳动防护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或检验工作,符合审查员条件的人员,均可接受聘任。
4、在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规定中,第二章详细阐述了相关产品的研制和生产要求。首先,第六条强调研制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遵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只有通过劳动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产品才能上市销售。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
2、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我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检验单位,应遵守本规定。
3、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避免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由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1、劳动保护用品检查的依据是《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保护用品检查的根据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的《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
2、劳动保护用品检查的依据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范要求进行劳动保护用品的检查。
3、第八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对产品质量负责,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自检,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4、电动工具:使用前应检查是否有断头、松动等现象,并保证接地良好;手动工具:如扳手、梅花钳等,应定期检查刃口、螺丝拧紧度等指标;随身携带工具:如尺子、卡尺等,应放置妥善,避免磕碰损坏,同时应确保测量准确。
第十三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可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不得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伪劣或不合格产品。第十四条 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安全许可证由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
第八条 省级护品质检站在取得省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审查认可证书》和省级计量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由所在地省劳动行政部门向部发证办提出申请。部发证办接到申请后,将按《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细则》的规定组织审查。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若未能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劳动防护用品,将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进行相应处罚。若构成犯罪,司法部门将进行刑事追责。最后,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若与事实不符,将被要求限时更正。
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则负责日常的监督检验工作,对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他们会委托国家中心进行检验,确保所有产品的质量得到保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在各自行政区域内对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全面管理,并行使监督职能,确保规定得到有效执行和监督。
自1996年起,中国的劳动保护用品相关法律框架逐步完善。1996年4月23日,劳动部颁发了《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138号),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提供了基本规范。这标志着中国开始重视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旨在通过严格管理劳动保护用品,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安全。
《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法律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1、劳动保护用品应根据岗位性质及不同工作环境发放。应按需发放,以满足不同工作环境的需求。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及使用年限 劳动保护用品的种类包括工作服、防寒服、反光背心、雨衣、雨鞋、安全帽、劳动保护手套和电工鞋等。
2、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避免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第四条 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申报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进口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
3、定期发放与更新。劳保用品因使用磨损、老化等原因,需定期更换。企业应根据用品的使用寿命及行业标准,制定发放周期,确保员工始终使用有效的劳保用品。 建立劳保用品管理台账。企业应建立劳保用品管理台账,记录用品的发放情况、使用情况、检查情况等,以便跟踪管理。
4、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并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5、根据岗位性质及不同工作环境发放劳动保护用品。(2) 按需发放,根据工作环境发放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 发放种类 包括工作服、防寒服、反光背心、雨衣、雨鞋、安全帽、劳动保护手套和电工鞋等。